
公告日期:2025-08-09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证券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控股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批准。
通过,但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审议本制度第六条第(六)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
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二章 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0 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担保的方式;
4、担保的范围;
5、保证期限;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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