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6
关于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一 )
大成证字[2025]第 263-1-1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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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大成证字[2025]第 263-1-1 号
致: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丰茂股份”)的委托,担任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
务所关于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出具了《关于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020001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现根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对《审核问询函》所载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就《审核问询函》涉及的中国境内法律事项,本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就《审核问询函》涉及的财务与会计等非法律事项,本所
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对该等事项的核查以查阅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访谈相关专业人士等为主要核查方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以及《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原《法律意见书》以及《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有特别说明之外,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以及《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简称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证据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目 录
释 义 ...... 5
正 文 ...... 7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7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3...... 20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下列词语具有下列含义:
本所或本所律师 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
发行人、公司、丰茂 指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
丰茂有限 指 宁波丰茂远东橡胶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A股 指 获准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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