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新购土地、厂房、投资新设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等。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投资活动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增加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有利于拓展公司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四)必须审慎,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
(五)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科学、民主决策。
第五条 投资事项中涉及对外提供担保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
第二章 投资的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公司投资活动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或行为。
第八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日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萌发投资意向的,应向总经理提出议案,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投资事项的可行性,并由总经理办公室将具体情况制成详细书面报告。
第九条 决策权限
(一)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如公司上述对外投资行为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通过。
(二)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