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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3 17:00:21 股吧网页版
恒达新材: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1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 188 号杭州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办公楼 1 座 7 楼 310020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200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688
致: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新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恒达新材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恒达新材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4: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模环乡浙江龙游工业园区金星大道 81 号浙江恒川新材料有限公司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3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及〈2025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3、《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5、《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6、《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7、《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8、《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

9、《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10、《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2、《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关联交易确认及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

13、《关于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4、《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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