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回购”),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 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5.02 元/股(含本数)。本次回购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
2、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份回购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回购价格上限由 35.37 元/股调
整为 35.02元/股,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 2025年 5月 26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生效。按照回购金额下限、上限和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的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713,877股(取整)至 1,427,754股(取整),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80%至 1.60%。
4、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5、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
限而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而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因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而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内容的风险。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将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为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上市公司发展理念,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如下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拟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不超过人民币 35.02 元/股(含本数),该股份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实际回购价格将综合回购实施期间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定。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毕前,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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