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依法、及时地归集重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指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
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并将收集资料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报送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
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
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六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
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
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通报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数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发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与关联自然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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