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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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和归属期解除限售及归属条件成就、
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 六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成都 南京 杭州 广州 三亚 香港 重庆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Chengdu Nanjing Hangzhou Guangzhou Sanya HongKong Chongqing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和归属期解除限售及归属条件成就、
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尚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及资料,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开展了必要的讨论,并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向本所声明,其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
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作废有关的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致尚科技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作废有关的法律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致尚科技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作废有关的法律事项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已经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2025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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