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核查意见
二〇二五年八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邮编:410000
网站:www.qiyuan.com
致: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尚科技”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致尚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致尚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包括本所指派经办本次交易的签字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出具本核查意见是基于致尚科技及本次交易其他相关方向本所保证:已向本所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提供信息和文件和作出的声明、承诺、确认和说明等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于本所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致尚科技、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审慎核查后作出判断。
四、本所同意致尚科技在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核查意见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致尚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五、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申请本次交易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本核查意见仅供致尚科技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致尚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2023 年 8 月 28 日,致尚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修订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规定了总则、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以及附则等内容,并由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遵照执行。
二、致尚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致尚科技提供的资料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致尚科技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致尚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筹划及执行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1、致尚科技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严格控制参与本次交易人员范围,尽可能地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2、致尚科技多次告知、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3、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致尚科技与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均约定了保密义务。致尚科技与相关中介机构保证不向与本次交易无关的任何第三方(包括协议各方及其所属企业内与本次交易无关的人员)透露相关敏感信息;
4、致尚科技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筹划、推进本次交易的过程中编制了交易进程备忘录及进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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