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致尚科技: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2


证券代码:301486 证券简称:致尚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7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 2025年 8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相关议案。本公告中所涉及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披露的释义相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前的本次交易方案

上市公司拟向深圳市恒扬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扬数据”或“标的公司”)股东,即深圳市海纳天勤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博文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法兰克奇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恒永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恒永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他 46 名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恒扬数据 99.8583%股权。

(二)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对交易方案进行了以下调整:原交易对方苏月娥、青岛化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退出本次交易,不再以其分别持有的标的公司0.0014%、0.0014%股权继续参与本次交易。

(三)调整后的交易方案

上市公司拟向恒扬数据股东,即深圳市海纳天勤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博文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法兰克奇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恒永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恒永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他 44 名股东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恒扬数据 99.8555%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交易方案未发生其他调整。

二、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一)重大调整的标准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认定适用意见如下:
1、关于交易对象

拟对交易对象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有关交易标的变更的规定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

(2)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百分之二十的。

2、关于交易标的

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
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3、关于募集配套资金

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可以提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二)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累计减少 2 名交易对方,且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因此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三、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5 年 8 月 11 日,上市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及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相关议案,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了调整。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公司已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次交易相关议案进行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审议通过。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