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尚科技: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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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8-12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
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深圳市恒扬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股东所持标的公司 99.8555%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且亦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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