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致尚科技:致尚科技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2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文)、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3]61 号文)等文件的指示精神和《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编制了《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5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 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 公司章程》以及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认真听取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以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并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而做出的安排。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实施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如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公司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公司成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公司应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发展目标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本章……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