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含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设立、并购企业(具体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股权投资、委托管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的各项投资活动(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公司资产是指公司拥有及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并且能够产生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由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构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条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认购专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与上述投资基金进行后续资产交易,以及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市值管理、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六条 公司建立有效的对外投资控制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八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和审核,形成立项意见书,提出投资建议。
工作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组长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投资评审小组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投资建议,并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等重大
活动进行项目监管;公司负责法律事务的人员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将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纳入公司整体经营预算体系,并协同证券事务部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出资证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守《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本制度和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涉及重大交易和/或投资管理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
第十四条 涉及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对外投资管理权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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