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但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的限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离任)后半年内;
(三)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
或在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计算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减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相应变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股份变动的申报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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