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7 19:28:23 股吧网页版
致尚科技: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套期保值、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该等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
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审批和授权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一)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相关岗位的人员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与实操经验,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三)公司证券部门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