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制的企业及公司的参股企业。
第三条 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控制、参股的企业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制的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的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有义务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做好有关保密工作等。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制及参股的企业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制及参股的企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各自制定相应的内部重大信息上报制度,以确保公司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能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制或参股的企业)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达到《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连续十二个月内
发生上述交易事项按照交易类型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公
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2、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2、 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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