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6-08 18:42:21 股吧网页版
盟固利: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0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 录

问题 1......4
问题 2......1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11F20260021-06 号
致: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223 号)、《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及其他必要的鉴证意见。

2026 年 5 月 2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发行人下发《关于天津国安盟固利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020046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说明、核查并发表意见,本所现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就其中要求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本补充法律意见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资料进行了补充调查。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法律
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进行充分核查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1

根据申请文件,公司主要从事新能源电池正极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钴酸锂和三元正极材料。报告期内,公司的钴酸锂主要应用领域包括智能手机、笔记本电脑等消费电子产品,三元材料主要锚定以电动工具、电动两轮车为代表的小动力电池领域。目前公司三元材料主攻的产品方向为高镍和超高镍系列,钴酸锂主攻的产品方向为高电压系列;同时公司拟投资四代及以上磷酸铁锂一体化项目,开发四代以上高压实密度磷酸铁锂相关产品。

2023-2025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31608.07 万元、179391.04 万元及
232090.90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4708.96 万元、-8547.82 万元及 1378.18 万元,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7.22%、
5.79%及 7.83%,业绩存在波动。

最近三年,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1.83%、
76.20%和 68.38%。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2.88%、79.09%和 70.24%,其中对兰州金川及其关联方的采购金额较高,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7.88%、40.52%和 32.74%。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