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宜的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当董事会办公室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单位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的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及网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核准。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出售资产;
2.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3.公司形成重大债务;
4.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及提供财务资助;
5.提供担保和反担保;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取得重大科研成果、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2.财政补贴、退税、政府奖励。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上述事项达到或在12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多少均需在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上报。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关联交易事项(与关联人进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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