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充分发挥期货套期保值功能,规定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操作及管理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
指:公司以规避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目的,结合销售和生产采购计划,进行境内期货交易所上市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交易,实现抵销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以此达到稳定采购成本的目的,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第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相关的期货品种。
第四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在商品期货市场仅限于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如确需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须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试行。
(三)公司的期货期权交易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品种、质量和规格相同、相近的期货品种。
(四)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
(五)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六)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七)公司应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成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宜。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审计部负责人和期货操作等相关人员。公司总经理为工作小
组负责人。
第七条 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二)负责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三)负责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账户等日常管理。
(四)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五)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经审批后执行。
(六)保持与期货公司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并定期向公司经营层报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七)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期货操作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
督,并按月对期货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定期不定期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