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完善股东会运作机制,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保障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查询权、分配权、质询权、建议权、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权利,积极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便利,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律师对以下问题见证、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股东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批准《公司章程》附件《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需由股东会通过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可以是不同标的不相关项目累计,已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交易,可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总额(以资产总
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十一)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标准适用前述规定,相关交易已按照规定通过审议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上述标准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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