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章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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