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分工、主要管理职能与事项做出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本细则的规定及董事会的授权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1名,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书1名,并根据需要设置副总经理若干名。公司应和总经理、副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与解聘,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上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应对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的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五)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六)具备企业发展战略的规划、设计能力,统领公司员工和经营业务的综合管理能力和较强的社会关系协调、公关能力。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任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无明确结论意见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前款规定的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九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1/2。
第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必须在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聘任或解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以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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