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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盟固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6


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

第六条 公司股东可以通过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
的股份,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以及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涉及的减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执行。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
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后,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规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
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给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发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行为时,应当在该行为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申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
其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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