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股票期权、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成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七月
目 录
一、本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 4
二、本次授予预留股的具体情况...... 7
三、本次调整行权价格的具体情况...... 9
四、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10
五、结论意见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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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 予预留股票期权、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成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贵公司”或“豪恩汽电”)的委托,作为其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授予预留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行权价格”)以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成暨注销部分
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授予预留股、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及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说明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扫描件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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