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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泉新材: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5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指非职工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除职工董事外的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说明。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独立董事提名: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二)独立董事由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八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2、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拥有的总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3、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关于选举董事投票无效。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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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放弃。

(四)董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所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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