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提高决策效率,充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议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一届董事会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依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公司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公司内审部
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五)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和变更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涉及的其他事项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委员会对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议情况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
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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