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照本议事规则本章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组织及日常工作联络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一)至(五)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 2 名以上(含 2 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
时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的 2 天前发出,但因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同意,在确保每位委员能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但会议主持人或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含 2/3)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战略委员会会议亦可以用视频网络会议、书面传签或其他经战略委员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委员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并表决视作出席会议。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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