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
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6)第 0736 号
(第一页,共二页)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精密”)于 2023 年 7 月募集的人
民币普通股资金(以下简称“前次募集资金”)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使用情况报告(以下简称“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维科精密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保证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以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 – 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维科精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获取合理保证。
合理保证的鉴证工作涉及实施鉴证程序,以获取有关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
报,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维科精密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的充分适当
的证据。选择的鉴证程序取决于我们的职业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
我们认为,上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维科精密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续)
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6)第 0736 号
(第二页,共二页)
本鉴证报告仅供维科精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之目的而向其报送申请文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普华永道中天 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戴 正 华
中国 上海市 注册会计师
2026年4月28日 任 雨 徉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
定,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以下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情况
(一)2023 年首次公开发行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签发的证监发行字[2023] 1112 号文
《关于同意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