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28 21:03:11 股吧网页版
恒鑫生活: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9


证券代码:301501 证券简称:恒鑫生活 公告编号:2025-021

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1、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10,2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5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5,100万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5股,共计转增4,590万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4,790万股(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登记为准),不送红股。经上述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在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股本如发生变动,则以最新股本总额为基数,按照“现金分红总额、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对每股分红金额、每股转增股本数量进行调整。
2、本次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分配方案的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时间未超过2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2,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4.5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
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500000股。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1.0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5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102,000,000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147,900,000股。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5日;

2、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6月6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5年6月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所送(转)股于2025年6月6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在送(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 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1 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送(转)股总数与本次送(转)股总数一致。(特别说明:上述说明适用于采用循环进位方式处理A股零碎股的情形,上市公司申请零碎股转现金方式处理零碎股的,应另行说明零碎股转现金方案。)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6月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六、本次所送(转)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2025年6月6日。
七、股份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转增股 本次变动后

股份类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份数(股)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77,815,618 76.29% 35,017,028 112,832,646 76.29%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4,184,382 23.71% 10,882,972 35,067,354 23.71%

三、总股本 102,000,000 1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