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合肥恒鑫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就公司《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本公司及全部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内部控制环境、资金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研究与开发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内部审计、人力资源管理、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
3、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研究与开发管理、资产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结合自身的经营模式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A、重大缺陷:财务报表潜在的错报金额≥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 5%。
B、重要缺陷: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 3%≤财务报表潜在的错报金额<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 5%。
C、一般缺陷:财务报表潜在的错报金额<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 3%。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A、重大缺陷: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由于舞弊或错误造成重大错报,企业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企业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B、重要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是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的内部控制缺陷。
C、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A、重大缺陷:严重违反决策程序,导致重大财产损失;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系统性失效,且缺乏有效的补偿性控制;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B、重要缺陷: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其严重程度不如重大缺陷但足以引起管理层关注的一项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
C、一般缺陷: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以外的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截至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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