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上市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所属子公司(如有,下同)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和收购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
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由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
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部门,为公司证券部。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等。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
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十条 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
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
度报告的审计委员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第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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