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华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或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活动。
第四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应当真实,支持投资建议和可行性的依据与理由应当充分、可靠;
(三)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应当科学完整,投资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应当经过内部决策程序,对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应当全面及时,投资收益的确认应当符合规定,投资权益证书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计提对外投资减值准备的依据应当充分、审批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外投资处置的方式、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与投资处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凭证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为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公司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对外投资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一)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二)对外投资的决策与执行。
(三)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四)对外投资绩效评估与执行。
第六条 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授权和审核批准机制,并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有关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审批权限决定相关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对外投资业务各环节的开展情况,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加强对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及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应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有关股东会、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履行相关投资活动的审批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及期限。公司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应当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控制
第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