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设立的内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通过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以确保公司经营目的的实现。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实施内部审计时,按本制度要求执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公司内审部是公司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一人。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一) 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 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三) 掌握公司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四) 通晓公司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五) 熟悉公司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第九条 内审部的负责人由专职人员担任,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以保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自觉接受审计,不得妨碍内审部及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审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审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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