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25〕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481 号)及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
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已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与效果,促进发展战略实现,并有效防范化解各类经营风险。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
未来有效性存在一定风险。为此,公司已建立内控检查监督机制,一旦发现缺陷即行整改,确保内控体系持续处于最佳状态。
本报告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已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2025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实施审计,并出具了《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6〕0600252号],本报告审议通过后与该审计报告一并披露。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一)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在经营管理中得到有效执行,能够有效防范各类非财务报告相关风险,保障公司经营活动有序开展。
(四)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至本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五)内部控制评价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意见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与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一致。
(六)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结合2025年度业务发展及治理架构实际调整,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确保覆盖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环节,无重大遗漏。
本次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有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存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担保业务、财务报告、预算管理、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内部监督等方面。
2025年度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管理风险、对外投资管理风险、担保业务风险、关联交易风险、销售与应收账款管理风险、供应链采购风险、财务报告合规风险、合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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