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3
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2025)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 398 号苏州太平金融大厦 16 层
电话:0512-62585872 传真:0512-62585873 邮编:215027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苏州规划/公司/ 指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证监会/中国证监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激励计划(草 指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25)限案)/本激励计划》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第二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
类限制性股票 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获授并登记的公司A股普通股
股票
本次授予 指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行为
本次调整 指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调整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行为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司
(含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骨干
授予日 指 本激励计划获准实施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公司每股股票的价格
归属 指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
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
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苏州规划设
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法律意见》 指 《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规划设计研究
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25)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
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法规 指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在本《法律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2025)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 24F20250072-00002 号
致: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苏州规划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咨询服务合同》,本所接受苏州规划
的委托担任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鉴于苏州规划于 2025 年 6 月 3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对本激励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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