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避免决策失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各全资、控股子公司根据公司授权情况参照适用本制度,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原则上按照持股比例与其他股东承担担保责任;且提供的担保额度以被担保公司的效益和偿债能力为主要判定依据,对连续两年亏损、资不抵债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的子公司原则上不予提供担保。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与管理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纳入预算管理,由公司党委前置研究,并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决策审批模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逐级审批。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董事会审批,须经股东会批准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七条 全资、控股子公司申请提供担保的,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子公司逐级向公司资产财务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说明需要担保的内容、金额、原因等事项。资产财务部要求补充其他材料的,子公司应及时补充提供;
(二)公司资产财务部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核后提出初步意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三)总经理办公会经讨论同意提供担保的,出具相应的决议;
(四)对预算内的担保事项由公司资产财务部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五)对预算外的担保事项由公司资产财务部以正式文件向国资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议通过后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
(六)担保申请批准后,由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与相关主体签订担保合同,并由审计与合规部对合同条款进行风险审核。
第八条 担保合同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管理:
(一)债务主合同的修改、变更须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并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二)担保合同一经签订,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债务人不得转让权利;
(三)担保合同的变更、修改、展期,应按规定程序审批、重新办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债务履行完毕后,被担保人应在 10 日内通知担保人。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在一年或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本制度第九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制度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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