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行为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制定《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彻底实现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上的“五分开”;公司特别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不得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直接干预,更不得未经审批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指令调动资金。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成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财务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由资产财务部和审计与合规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条 公司在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时应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交易行为的透明度。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内容的经济合同,并按照《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付款事项的审批应根据公司要求下放至控股子公司。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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