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4 16:07:13 股吧网页版
金凯生科: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5


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编制《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一)公司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的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见,采取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3.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5.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
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的,或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处于较低水平可能导致营运资金不足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或者公司股东会审议确认的其他特殊情况,公司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适时调整规划并报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未来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未来三年内利润分配计划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以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或除带有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说明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发放分红时,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