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在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为保证该制度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累积投票制,即公司股东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时,每一股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投票。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公司股东会拟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明确本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二章 候选人提名
第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关于董事提名权限、程序规定提出具体董事候选人名单。
第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要求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董事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七条 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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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章 投票与当选
第八条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程序:
(一) 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使用的表决权数额(或称选票数)。
(二)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 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董事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应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人数或者应选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股东所有选票作废。
(五) 股东所投票数的总和等于或少于其拥有的选票数的,该股东投票有效,实际投票数与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
(六) 股东会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九条 若实行网络投票,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十条 股东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第十一条 与会股东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累积投票权。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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