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8.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5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通过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或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方式收购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形除外;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如下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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