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30 18:56:28 股吧网页版
固高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固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对外担保形式包括抵押、质押或保证。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包括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公司有关部门认真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
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形成有关担保事项的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并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批准程序。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四)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五)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担保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