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内部机构、规范议事方式及决策程序,促进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受股东会委托,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机构设置、召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与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设董
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筹备、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保管董事会印章和投资者关系工作等。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董事长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或者无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条 年度董事会会议在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召开,主要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处理相关事宜。年度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应保证公司年度股东会能够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召开。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1/2 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认可的其他情形。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的主体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 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内容。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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