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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3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3-3-1法律意见书(申报稿)(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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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86-10)58091000F:(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零二五年九月

目 录

目 录......1
正文......6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6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6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6

四、发行人的设立...... 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1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1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4

八、发行人的业务......15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6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33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4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35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行......35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3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3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37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7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37

二十、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37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38

二十二、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38

二十三、结论意见......38

附件一:发行人享受的主要政府补贴......4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受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所涉有关事宜,本所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自前述《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已
更新为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 2025 年 1-6 月,发行人聘请的中汇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状况进
行了审计并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出具了编号为中汇会审[2025]10814 号的《深圳
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和编号为中汇会审[2025]10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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