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安排、股利分配政策、股东投票机制的
建立情况的说明
二、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安排
为切实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充分保障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公司信息、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制定了相关制度和措施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管理制度,该制度从披露的基本原则、审批程序、人员权责等方面规定了公司的披露要求,明确了相关责任人员的权利与义务。该制度有助于公司通过科学、合理的信息披露流程来保障投资者享有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加强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
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使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得公司信息的权利,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从制度层面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明确了股东享有的权利及履行权利的程序,为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公司将通过股东大会等现场会议、加强使用网络渠道等多方面与投资者保持持续、及时、深入的沟通,充分保障投资者相关股东权益。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透明度。
公司将不断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股利分配政策
(一)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股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二)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发行完成后股利分配政策进行了规划,具体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间隔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根据公司成长性、现金流状况、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一般情况下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不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1、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该进行现金分红;在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或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但董事会认为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使用构成重大压力。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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