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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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O二六年四月
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4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4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4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人......5
五、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6
六、结论性意见......6
致: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上市申请人”)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行人己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2、本所假设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等,并就有关事实进行了完整的陈述与说明,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且足以信赖,但根据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不得或不宜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除外。发行人向本所保证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3、本所仅就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境内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境外法律事项的相关内容,均为对境外律师的相关法律文件的引用、摘录与翻译,并受限于境外律师的相关声明、假设与条件。
5、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描述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自行或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审核要求在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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