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及各子公司拟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对外披露。但下列情况除外:
1、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2、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对外披露。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二)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三)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六条 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发生的关联交易(……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