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
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成员内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增补新的委员。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若委员辞职导致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合规管理制度的实施;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具体包括:
(1)检查公司财务;
(2)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6)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7)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领导并统筹公司合规管理事项,组织、协调和监督合规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各专业制度建设,促进将合规管理要求融入业务过程,督导公司合规文化建设;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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