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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01:40:54 股吧网页版
长华化学:累积投票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8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董事会应选举董事总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

第三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董事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非职工代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选举。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应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拟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六条 董事会换届选举时,董事候选人数不得少于法定最低人数。因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需要增补时,董
事候选人数不得少于公司现有董事人数与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的差额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单独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不得与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有任何重复。

第八条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九条 表决时,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当对候选人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者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条 在累积投票制下,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应当分别选举。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一名或数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一名或数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表决时,股东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股东代理人遵照授权委托书指示)将拥有的累积表决权集中或分散使用。

股东对若干候选人提案行使的表决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时,其表决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利。股东对若干候选人提案行使的表决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时,其表决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表决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第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且得票总数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
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的候选人当选。

第十三条 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出现按票数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举的董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一)上述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二)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候选董事再重新选举。上述董事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若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人数,则按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规程决定当选的董事。如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然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五日内开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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