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怀宁南路白天鹅国际商务中心 A 座 22-23 楼 邮编:23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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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
中银(合)法意字 2026 第 0017 号
致: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禹股份”)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及《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就舜禹股份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终止”)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的与本次终止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及陈述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文件上签名、印章均真实有效,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本次终止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本所对相关会计、审计内容的引用,不代表对该等内容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终止实施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终止事项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并公告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要求,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终止已履行的程序
2024 年2 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4 年2 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4 年2 月27 日至 2024 年3 月7 日,公司在内网系统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
名与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2024 年3 月8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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