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建立合理有效的企业激励约束机制,提升经营管理效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二)责权利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的原则;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按绩取酬的原则;
(四)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报酬事项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如公司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下列事项: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时,应当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与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制度进行具体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章 薪酬与津贴制度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为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一)基本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岗位职责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确定。如基本薪酬与过往年度标准相同,则无需重新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
(二)绩效薪酬: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以公司年度预算目标和个人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根据考核结果按比例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工具的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发展阶段特征等另行拟定。
第十条 薪酬构成根据人员类别确定:
(一)非独立董事薪酬: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职贡献及公司经营情况确定,不再单独领取董事职务津贴;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发放津贴,确有必要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制定相关职务津贴标准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后执行。
(二)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股东会审议决定。如独立董事津贴与过往年度标准相同,则无需重新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酬,其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合公司各业务板块其所承担的关键业绩指标、风险责任、业务能力及团队建设等因素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