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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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5-135
敬启者: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医药”或“公司”)的委托,担任万邦医药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查阅了《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等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的文件或资料,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法律意见书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授予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万邦医药为本次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授予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 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主要程序
1.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万邦
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2. 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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